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任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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