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敏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024號、第276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敏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即購毒者 詹添和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押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可能,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自民國109年6月19日執行羈押,嗣於109年9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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