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10月23日起至91年10月31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