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義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受刑人林義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109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5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5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5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5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6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5日109年6月5日109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07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6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07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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