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 楊小鳳 即百花禮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百花禮坊楊小鳳│合作金庫商業│106年1月15日│21,900元│ZQ0000000││││銀行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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