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軍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軍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軍上字第38號上訴人 張政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第206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受理有關軍事法院移送審判之上訴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處理。次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張政瑜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00年9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