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債務人 唐睿辰 即沈邀邀之繼承人債務人 唐于鈞 即沈邀邀之繼承人債務人 唐維廷
一、債務人唐睿辰、唐于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邀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唐維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