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原告 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被告 顏瑋成

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MichelleGeorgetteParker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范皓柔 律師

賴彥誠 律師

上列被告顏瑋成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顏瑋成之雇主而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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