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16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經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嗣經具保人丙○○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800054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及送達證書2份、通知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5月28日甲○清丙緝字第944號通緝書1紙(以上均影本)、具保人及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