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
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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