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90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怡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