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勇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