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46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光佑 債務人 黃建澤 債務人 戴佩良 債務人 戴仲成
一、債務人黃建澤、戴佩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建澤、戴佩良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仲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