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瓊瑤具保人黃郁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郁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瓊瑤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黃郁雯於民國97年12月1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於97年12月1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100年3月22日上午
9時30分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已分別於同年3月4日、同年月8日各對被告及具保人合法寄存送達,詎被告及具保人竟未遵守,嗣經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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