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停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6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有關退伍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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