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丙○○
            號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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