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 郭逸宏 告、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樺食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