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7號原告 林嘉杭 被告古基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方荳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