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路○段○○號7樓之1、新竹市○○路○段○○號7樓之2,房屋課稅證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