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兼 吳艾亞 住○○市○○區○○路○○○○00號9樓法定代理人
董碧雲 住同上被告 吳倫聿
黃裕豪
捷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倫聿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董碧雲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