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
聲請人 鍾庭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曜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曜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2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聲請狀聲請事項固然記載以到期日為起算日,然參酌附表並未完全記載,且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一列記載時間不同),並請注意有到期日之本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與到期日、無到期日之本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與提示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