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何奕貞
被 告 王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6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文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被執行扣薪之法院執行命令或其他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