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上訴人 林純瓊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陳碩甫 戴張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怡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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