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0年7月18日以基警二分偵字第1000208263號報告書移送被告陳秀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16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香菸2支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4月9日釋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偵查卷附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扣案之香菸2支,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偵查卷附該中心101年10月12日憲直刑鑑字第1010001423號函附鑑定書可憑,足證扣案之香菸2支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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