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被告於94年4月
11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具保人甲○○於94年4月28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元後,予以交保候傳,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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