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告 劉鄧淑月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枝德 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被告 黃秀雄 ,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在卷可參。故原告應提出黃秀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因此原告應聲明黃秀雄之繼承人或其它得為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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