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毒品、森林法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9年4月2日法矯字第09901209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10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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