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陳冠宇冠宏 肉品被告 莊宸 祐即叮噹貓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撤下紅布條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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