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柯○吉(年籍資料詳卷)原告易○葦(年籍資料詳卷)原告羅○達(年籍資料詳卷)原告歐○東(年籍資料詳卷)以上四人之原告吳○麗(年籍資料詳卷)原告馬○亞(年籍資料詳卷)原告盧○達(年籍資料詳卷)原告柯○嘉(年籍資料詳卷)以上四人之原告南○百(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南○菈(年籍資料詳卷)原告杜○昆(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周○琦(年籍資料詳卷)原告歐○物(年籍資料詳卷)以上四人之上十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雨凡 律師(法扶律師)
王捷歆 律師(法扶律師) 陳宜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柴鈁武
藍素鈴 林政良
陳國良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被告 李淑玲
鐘瑩 如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因案情繁雜(除被告乙○○、甲○○外),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被告乙○○、甲○○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刑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決被告乙○○、甲○○無罪,因原告等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