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馬 唯瑄
江瑜穎
一、債務人江瑜穎、 馬唯瑄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馬唯瑄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江瑜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42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馬唯瑄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60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瑜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44,608元│江瑜穎、馬│自民國108│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唯瑄│年11月1│年3月24日│1.15│││││日起│止│││││├─────┼─────┼─────┤││││自民國109│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年3月25日│年3月25日│0.9│││││起│止│││││├─────┼─────┼─────┤││││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年3月26日││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1│44,608元│江瑜穎、馬│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唯瑄│年12月2││月以內者依│││││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