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
號丙○○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