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85號聲請人 劉康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騏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朱贊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宏騏環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姓名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朱贊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姓名若有誤或更名,併請更正。
三、本票原本。
四、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內容若有修改,聲請人須於修改處簽章)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