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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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189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東慶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請求金額之依據?(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債務人與狀內請求原因事實之債務人似非同一人,請具狀確認,併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
二、聲請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例如:社區主委變更登記)
三、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戴錦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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