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8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鄭璇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岡簡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