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債權人 吳承駿 上列債權人吳承駿因與債務人 張宝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承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報債務人張宝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或提出債務人張宝杏(住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請另提出109年2月5日匯款新臺幣600,000元予債務人張宝杏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紀錄或完整之對話紀錄等)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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