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91號
原 告 李秉鈞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江安
被 告 林竫亞
吳美枝
賴宥希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邱正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余佳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上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
,業經鏟訴,並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上字第41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裁
定駁回後,全案已確定,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上字第41號民事判
決、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等在卷可
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