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王凌偉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 律師

張嘉仁 律師

被告 何喻勳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投交簡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