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948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紙、通知書、戶籍謄本、信封、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其記載送達地址為「台北市○○區○○街○○號6樓之1」,惟相對人乙○○之戶籍已遷至「台北市○○區○○街○○號6樓之2」,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聲請人仍應向該址為送達,在未證明向該址送達無結果前,逕行聲請公示送達,與上揭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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