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調字第204號聲請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視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街○○○巷○○號2樓,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