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佑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忠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2,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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