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5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禾昌企業股份有第七商業銀行│95年3│320,000│SR0009││││限公司│竹北分行│月30日│元│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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