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元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嘉元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3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