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0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告 林建隆 (起訴前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林建隆在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13年9月29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