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032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林淑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為林淑媛或甲○○,如為更名請提出該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