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777號聲請人 楊示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明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示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更正票號0000000之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經查,到期日有塗改,然未簽章,視為無記載,應以原記載之到期日為準)。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