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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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林以承
居臺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孫念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