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 顏嘉澤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雖原告於108年5月29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
6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8月30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綜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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