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63號聲請人 林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瑞堂聲請對被繼承人 丁瑞欽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
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