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隆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證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林國隆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
受刑人林國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84號│偵字第3184號│字第285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3205號│3205號│121號││├────┼────────┼────────┼────────┤││判決│99.11.19│99.11.19│100.03.29│││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判決││84號│84號│121號││├────┼────────┼────────┼────────┤││判決│100.02.18│100.01.24│100.04.25│││確定日期│(未敘述具體上訴│(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以程序判決│理由,以程序判決│││││駁回上訴)│駁回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33號│執字第3333號│執字第5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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