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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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當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當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再按併合處罰之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編號1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附表編號
6、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11、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當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2月(共5│有期徒刑3月(共2│││罪)│罪)│罪)│├────────┼────────┼────────┼────────┤│犯罪日期│①105年12月30日│①105年12月14日│①106年1月18日│││②105年12月18日│②105年12月17日│②106年1月19日││││③106年1月13日│││││④106年1月16日│││││⑤105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30、8531│偵字第5072、5409│偵字第5072、5409│││號│、6436、6811、72│、6436、6811、72││││94號│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9│106年度中簡字第9││事││085號│57號│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9│106年度中簡字第9││判││085號│57號│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770號│執字第10394號│執字第10394號││├────────┴────────┴────────┤││編號1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8日│106年5月14日│105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2912號│偵字第30386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4│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訴字第724││事││86號│75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31日│106年6月20日│├─┼──────┼────────┼────────┼────────┤││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4│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訴字第724││判││86號│75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7日│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525號│執字第14163號│執字第15126號││├────────┴────────┴────────┤││編號1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2月││││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9日上午9│①106年1月20日│106年4月30日│││時50分許為警採尿│②106年3月16日││││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59號│偵字第15877、164│偵字第15877、164││││25、16575號│25、165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事││904號│768號│7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判││904號│768號│7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69號│執字第17039號│執字第17039號││├────────┴────────┴────────┤││編號1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4│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罪)(聲請書附表│││││漏載罪數)││││││││├────────┼────────┼────────┼────────┤│犯罪日期│①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5年10月17日│││②105年9月1日│││││③106年2月20日│││││④106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142、142│偵字第14142、142│偵字第768號│││68、14269、14753│68、14269、14753││││、14848號│、148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易字第125││事││710號│710號│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9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上易字第││判││710號│710號│1369號(程序駁回││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626號│執字第17626號│執字第142號││├────────┴────────┤│││編號1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8日│106年6月3日│106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234、253│偵字第24234、253│偵字第26251、278│││84號│84號│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事││2480號│2480號│27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2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判││2480號│2480號│27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7日│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27號│執字第1127號│執字第1851號││├────────┴────────┼────────┤││編號13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5至16已定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1、14)│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251、278││││4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事││27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判││27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1號│││├────────┤│││編號15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